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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國境口岸從業人員健康證的簽發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3-03-20  來源: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核心提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七條(三):“國境口岸內涉外的賓館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飲用水從業人員應當持有衛生檢疫機關簽發的健康證書。該證書自簽發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有效!

    事項名稱:國境口岸從業人員健康證的簽發

    辦理機構:首都機場檢驗檢疫局、朝陽口岸辦事處、北京檢驗檢疫局衛檢處
    首都機場口岸地區:北京市朝陽區首都機場南路東里19號
    朝陽口岸地區:北京市東四環南路甲1號
    辦理電話:010-64560420 /58648372
    受理時間: 周一-周五8:30-16:30

    檢疫指南:
    一、名稱
    國境口岸從業人員健康證的簽發
    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七條(三):“國境口岸內涉外的賓館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飲用水從業人員應當持有衛生檢疫機關簽發的健康證書。該證書自簽發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有效。”
    三、簽發條件
    申請國境口岸食品、飲用水生產經營和服務行業從業人員經健康檢查,不應患有五種疾。ú《拘愿窝、痢疾、傷寒或副傷寒、傳染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
    四、實施機關
    北京首都機場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朝陽辦事處、衛檢處
    五、工作程序
    (一)申請人向北京首都機場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朝陽辦事處提出申請,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證明或工作證。
    (二)北京首都機場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衛檢處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三)對經健康體檢未發現上述五種疾病的從業人員,簽發《國境口岸從業人員健康證》;對患有上述五種疾病的從業人員,不予簽發《國境口岸從業人員健康證》。
    六、工作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健康檢查時間除外)。
    七、收費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57號),每證10元,健康體檢費用按當地規定由體檢單位另行收取。

    提交材料(辦理事項時用戶所需提交的材料):
    有效的身份證明或工作證、北京市正規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體檢報告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七條(三):“國境口岸內涉外的賓館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飲用水從業人員應當持有衛生檢疫機關簽發的健康證書。該證書自簽發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有效。”

     
    相關法規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編輯:food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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