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例如: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餅干,罐頭,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食糖,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豆制品,蜂產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2、許可條件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健食品生產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前處理工序的,需要具備與生產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前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申請材料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設備布局圖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三、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
四、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生產許可按類別向登記機關提出辦理申報

4、受理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
5、特殊環節
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及現場核查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對材料齊全,內容符合規定的,提出擬辦意見報決定環節作出相應的決定。
6、審查
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生產許可的決定;
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7、決定
1個工作日內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生產許可的決定;
對不符合條件的,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8、發證
作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后當場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
9、有效期
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食品生產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辦理延續申請。
10、辦理方式
線上辦理:請登錄“貴州政務服務網”,點擊食品生產許可事項后根據系統提示辦理。
線下辦理:請到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市場監管窗口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