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項目要素 |
具體要求 |
1 |
適用范圍 |
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 |
2 |
最大表面面積≤20cm2 時,可僅標示食品名稱、凈含量、保質期到期日、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和(或)經營者的名稱和聯系方式、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和順序號,其他標示項目應標示在銷售容器上,或以隨附說明書、數字標簽等形式提供。 |
|
3 |
進口預包裝食品 |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需有印刷或加貼的中文標簽(應標示強制性標示內容,,強制性標示內容的中外文應有一一對應關系), |
4 |
標示進口商/代理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以及境外生產企業在華注冊編號或者所在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批準的注冊編號。 |
|
5 |
應標示原產國/原產地區; |
|
6 |
可不標示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 |
|
7 |
涉及適宜人群、食用量或食用方法等信息(如:新食品原料等)應符合我國相關要求 |
|
8 |
特殊食品 |
標簽、說明書內容應當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一致。(見批注) |
9 |
食品名稱 |
在醒目位置標示反映食品的真實屬性名稱(包括對食品或配料特征、工藝特點、食品類別等一種或多種食品專屬特征的描述)。(見批注) |
10 |
在食品屬性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可同時標示食品的“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等名稱。(見批注) |
|
11 |
標準是否對產品進行了分類,有分類時宜注明產品類別(有要求除外,非強制標示內容),便于產品指標確認及判定 |
|
12 |
配料 |
引導詞:配料/配料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加工時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如:酒、醬油、食醋等發酵產品) |
13 |
配方是否準確,經研發或者供應商/客戶確認? |
|
14 |
分裝食品應當標注被分裝食品的配料表信息。 |
|
15 |
配料按照加入量(以質量計)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除外) |
|
16 |
單一配料的預包裝食品也應當標示配料表 |
|
17 |
配料加入的水應標示?(加工過程中已揮發或去除的配料可不在配料表中標示;加工中已揮發的水不需要標示) |
|
18 |
是否均為食品級原料? |
|
19 |
是否有藥食同源、新資源食品、新食品原料(是否有食用限量和適用人群的要求)? |
|
20 |
配料是否采用易于分辨的方式分割(標點符號是否有遺漏?) |
|
21 |
配料(含食品添加劑)的名稱應規范,歸類標示應符合GB 7718的表A.1 |
|
22 |
菌種標示:生產過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種,未經滅活或去除工藝的,應當標示所添加菌種的具體名稱,可同時標示相應菌株號及菌種含量。 |
|
23 |
經過氫化處理的各種植物油,應標示為“氫化”或“部分氫化” |
|
24 |
復合配料的標示是否符合要求?執行標準(國標/行標/地標)?添加量是否達到25%?配料展開?復合配料中加入的復合配料,可不展開標示;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25%的復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若符合帶入原則可不標示。 |
|
25 |
由食品制成的,承擔一定包裝功能的可食用物質,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如:腸衣、糖果的糖衣等) |
|
26 |
食品添加劑允許在該類食品中使用嗎?是否存在帶入的食品添加劑? |
|
27 |
復配食品添加劑,起功能作用的添加劑應當在配料表中一一標示,輔料在終產品中不起功能作用的,可不標示 |
|
28 |
食品添加劑名稱規范嗎? |
|
29 |
食品添加劑名稱允許使用國際編碼(INS號)的情形——包裝最大表面面積不 |
|
30 |
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劑功能或其他食品用途的食品用香料,應配制成食品用香精用于食品加香。如:苯甲酸、肉桂醛、瓜拉納提取物、雙乙酸鈉(又名二醋酸鈉)、琥珀酸二鈉、磷酸三鈣、氨基酸類等。 |
|
31 |
加工助劑不需要標示 |
|
32 |
酶制劑標示(如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標示) |
|
33 |
配料強調與定量標示 |
特別強調添加或含有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標示形式見GB 7718 A.5 |
34 |
定量標示的豁免(GB 7718 附錄A.5.4): |
|
35 |
定量標示的成分是否屬于營養標簽標示范圍 |
|
36 |
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調配出某種配料或食物風味的,僅可使用相關配料或食物真實照片以外的圖案,且應在圖案臨近位置醒目標示“圖案僅供口味參考”等字樣。 |
|
37 |
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食品添加劑、污染物、非食用物質等不得聲稱! |
|
38 |
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義語等詞匯(如:“未添加”“零添加”“無添加”“未使用”“沒加”“沒用”“沒使”“沒使用”“未用”等本質相同的用語。) |
|
39 |
凈含量和規格 |
凈含量應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 |
40 |
凈含量標注應以清晰可見,在商品包裝主展示面(JJF 1070的3.1.7條)或商品標簽的顯著位置,與商品包裝的背景底色有明顯區別(JJF 1070-2023的規定) |
|
41 |
以計量方式銷售的非定量預包裝食品無法標注凈含量的,應當標注“計量稱重”等字樣。 |
|
42 |
標示形式——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法定計量單位正確嗎?定量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的凈含量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JJF 1070-2023的規定。 |
|
43 |
液態、半固態或者黏性食品,應當用體積或者質量單位標示; |
|
44 |
凈含量字符高度應滿足標準要求,標簽設計時須提示設計人員 |
|
45 |
多件商品包裝凈含量及規格的標注參照JJF 1070-2023的4.2.2條款 |
|
46 |
固、液相兩相物質的食品且固相物質為主要食品原料時(蜂蜜、食用油等無法區分的除外),還應當以質量或者質量分數的形式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參考JJF 1070-2023) |
|
47 |
生產商信息 |
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名稱、地址應當是食品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生產者名稱、生產地址;撥打電話號碼確認是否正常) |
48 |
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分公司等生產基地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簽上還應當標注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名稱、地址。 |
|
49 |
有多個生產者信息時,實際生產者信息應當易于識別,能有效區分 |
|
50 |
分裝食品應當注明“分裝”字樣。依據《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
|
51 |
委托加工時 |
委托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簽上應當在緊鄰位置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稱、地址,在名稱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單位、受托單位”等字樣 |
52 |
日期標示 |
豁免保質期和保質期到期日標示:酒精度≥10%vol的葡萄酒和酒類;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味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53 |
在標示了批號的前提下,葡萄酒及酒精度≥10%的酒類可免于標示生產日期。 |
|
54 |
應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 |
|
55 |
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應當在包裝(容易被觀察到的)主要展示版面上設置獨立區域具體標注。未設置在包裝主要展示版面的,應當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標注“見包裝物某部位”字樣,且清晰明顯、描述準確,易于查找。 |
|
56 |
生產日期確定——單層包裝的、多層包裝的、包裝完成后仍需要滅菌、發酵等工序的 |
|
57 |
保質期6個月及以上的,或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不大于20cm2時,可僅標示保質期和保質期到期日。 |
|
58 |
可根據食品特點及工藝標示消費保存期,標示形式見GB 7718的A.2。 |
|
59 |
日期標示應清晰醒目、易于辨認,不應與包裝物、容器分離,不得加貼、補 |
|
60 |
確認日期打碼的方式、部位,是否清晰、醒目、持久?——打碼部位是否需要設計底色?(生產日期、保質期到期日應當以白底黑字等對比明顯的形式標注) |
|
61 |
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的字體高度應當≥3.0mm,但最大表面面積<35cm2的,相應的字體高度應當≥2.0mm |
|
62 |
可以根據需要標示產品的批號 |
|
63 |
保質期設置是否合理?——滿足標準要求嗎?進行了保質期測試嗎? |
|
64 |
最小銷售單元有多個獨立包裝的,應當標注不晚于最早到期食品的保質期到期日,或者逐一標注保質期到期日。 |
65 |
貯存條件 |
引導詞:“貯存條件”、“貯藏條件”、貯藏方法“等 |
66 |
貯存條件與產品執行標準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是否一致? |
|
67 |
生產許可證號 |
SC編號標示準確無誤(實際生產者食品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編號) |
68 |
產品標準代號 |
引導詞:產品標準號、產品標準代號、產品標準編號、產品執行標準號等 |
69 |
采用國標、地標、行標、團標、企標等,執行標準與產品是否匹配? |
|
70 |
標注食品所執行的產品標準代號包括標準代號、順序號和發布年代號,可以僅標注標準代號和順序號 |
|
71 |
標注是否正確?數字是否有遺漏? |
|
72 |
質量等級 |
食品所執行的標準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應標示質量(品質)等級,否則不得標示質量(品質)等級。 |
73 |
致敏物質 |
八類致敏物質用作配料,應加以提示,其他可能的致敏物質可自愿標示提示信息——GB 7718 條款4.12.1及附錄D |
74 |
生產加工過程中可能帶入致敏物質時,鼓勵標示致敏物質的提示信息 |
|
75 |
免于標示致敏物質提示信息的情況——GB 7718 附錄D.4、D.5 |
|
76 |
營養標簽 |
特殊膳食、專供嬰幼兒食品,按照GB 13432 |
77 |
是否屬于七大類豁免強制標示的產品 |
|
78 |
強制標示的內容包括能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或飽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和鈉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百分比 |
|
79 |
在營養成分表下方標示“兒童青少年應避免過量攝入鹽油糖”(表格內外均可) |
|
80 |
格式規范性(最大表面面積≤40cm2的食品,允許使用非表格的文字格式) |
|
81 |
單位標示準確性 |
|
82 |
標示值來源依據(有依據嗎——計算/檢測?合理嗎——如:每100克營養素含量相加是否超過100g) |
|
83 |
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是否在允許誤差范圍內?(GB 28050表2) |
|
84 |
能量及核心營養素是否醒目——增大字號、改變字體(如斜體、加粗、加黑)或調整顏色或背景顏色)等 |
|
85 |
驗證能量值標示的準確性,能量值(kJ)=蛋白質*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膳食纖維(如標示時)*8,能量以標示營養素產能值計 |
|
86 |
是否進行了營養聲稱或營養成分作用聲稱——GB 28050第4.2條款 |
|
87 |
是否使用了營養強化劑——GB 28050第4.3條款 |
|
88 |
配料中有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脂,有無標注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
|
89 |
營養聲稱(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是否滿足要求?——GB 28050附錄C.1 |
|
90 |
營養成分作用聲稱——符合營養聲稱要求和條件時,可使用附錄D標示 |
|
91 |
修約間隔和“0”界限值是否符合?NRV%的修約間隔為1。 |
|
92 |
按“份”標示時,參照GB 28050第5.4條款及附錄E |
|
93 |
營養聲稱、營養成分作用聲稱的字高不得超過食品名稱的最大字高 |
|
94 |
警示語 |
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國務院相關部門發布的公告中對食品、食品配料或成分的警示語標示有規定的,應按照相關規定標示警示語。 |
95 |
輻照食品 |
經輻照(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的任何配料(關注香辛料),應在配料表中括號內標示“輻照”“輻照加工”,或在配料表臨近位置標明其“經輻照處理”。 |
96 |
經輻照(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臨近位置標示“輻照加工食品”或“經輻照處理” |
|
97 |
轉基因標示 |
是否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0號)等 |
98 |
食用方法 |
根據產品需要標示 |
99 |
規范漢字 |
是否存在錯別字,尤其是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劑! |
100 |
標點符號是否有遺漏? |
|
101 |
強制標示事項的文字如使用繁體字,是否正確?是否有對應規范漢字(注冊商標除外)? |
|
102 |
各種藝術字書寫正確、易于辨認、不易混淆 |
|
103 |
外文要求 |
外文字號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字號 |
104 |
強制標識內容,中文、外文應有對應關系 |
|
105 |
商品條形碼 |
條形碼是否正確?委托加工時使用委托方的商品條碼 |
106 |
設計、印刷是否規范(掃碼驗證是否正確) |
|
107 |
預包裝食品(含計量稱重食品)是否分配了商品條碼(屬地商品條碼管理辦法是否明確規定預包裝食品強制標示商品條碼?) |
|
108 |
二維碼等信息化 |
展示食品標簽內容的,與食品包裝上同時展示的食品標簽內容保持一致。 |
109 |
數字標簽 |
鼓勵使用數字標簽,在臨近位置通過“數字標簽”或類似字樣明示其身份。掃碼驗證是否正常識別,內容是否合規 |
110 |
商標 |
商標注冊了嗎(是否涉嫌侵權)?產品是否在注冊商標范圍內 |
111 |
商標標注是否正確? |
|
112 |
版本號 |
是否按照內控管理要求標注版本號(需要時) |
113 |
色差 |
印刷色差是否在允許偏差范圍內(需要時) |
114 |
尺寸 |
包裝尺寸是否滿足設計要求(需要時) |
115 |
包裝要求 |
過度包裝參照 GB 23350 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 |
116 |
禁止誤導性定量包裝商品(不應以欺騙消費者的方式進行部分填充。) |
|
117 |
廣告語 |
是否存在虛假宣傳?極限用語?等 |
118 |
廣告語的引證內容需要注明出處(《廣告法》第十一條) |
|
119 |
其他違反廣告法的情形 |
|
120 |
有獎促銷活動 |
主要依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 |
121 |
其他 |
基本要求應符合GB 7718 第3章要求 |
122 |
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等標示應同時符合相應法規及標準要求 |
|
123 |
禁止標注內容(《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廣告法》等) |
|
124 |
食品標識不得標稱適合未成年人食用( 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有依據的除外) |
|
125 |
圖片規范性(真實準確、不得是消費者誤解、不得具有欺騙性) |
|
126 |
強制標識內容字符高度≥1.8mm,且字體的高度與寬度比值應當不大于3(內控要求≥2.0mm),另: |
|
127 |
強制標示事項使用的文字應當為規范漢字,對應的繁體字、拼音和外文字高不得大于相應內容的規范漢字字高。 |
|
128 |
食品標簽是否清晰、醒目——背景色與文字搭配是否合理?(強制標示事項應當使用與背景顏色對比明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進行標注)——特別需要關注透明底色、黃色底色的標簽,對比色不明顯,不易識別 |
|
129 |
標簽不脫離包裝及產品 |
|
130 |
其他涉及標簽標識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公告、答復函等(需要時) |
|
131 |
產品執行標準或者相關強制執行標準中對于該產品標簽標識要求 |
|
132 |
包裝標簽使用的字體、圖片等是否涉嫌侵權(要求廣告設計人員核實) |
|
133 |
固體飲料的標示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固體飲料質量安全監管的公告》 |
|
134 |
特殊位置(臨近、同一版面/區域)的要求 |
“新創名稱”“奇特名稱”等與食品屬性名稱——同一展示版面/臨近位置 |
食用菌種與食品屬性名稱或配料表——臨近位置 |
||
“圖案僅供口味參考”等提示語與圖案——臨近位置 |
||
凈含量與食品名稱——同一展示版面 |
||
致敏物質提示信息與配料表——臨近位置 |
||
數字標簽與提示語——臨近位置 |
||
輻照加工食品與食品名稱——臨近位置 |
||
輻照配料與配料表——臨近位置 |
||
委托方與受托方——緊鄰位置 |
||
保健食品信息——同一區域 |
||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同一區域 |
||
以每份進行標示時每份食品的質量或體積——同一版面 |
||
食品銷售標示要求 |
參考《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第四章 |
|
網絡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應當在銷售主頁面刊載食品名稱、凈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特殊食品注冊或者備案信息等食品標簽信息。 |
||
銷售特殊食品的,應當設立專區或者專柜,并分別具體注明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或者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 |
||
標簽、說明書瑕疵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
標簽標示內容 |
包 裝 最 大 表 面 面 積(S) |
依據 |
|||
<35㎝2 |
35cm2≤S≤150㎝2 |
>150㎝2 |
>400㎝2 |
||
營養成分表 |
≥1.8mm |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
|||
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 |
≥2.0mm |
≥3.0mm |
|||
其他強制標識內容 |
≥1.8mm |
≥2.0mm |
≥2.5mm |
||
* 字體的高度與寬度比值應當不大于3 (適用所有強制標示內容) |
|||||
凈含量(Qn) |
Qn≤50g或mL |
≥2mm(S>400㎝2時,應≥2.5mm) |
JJF 1070-2023,4.2.1.4表2 |
||
50g或mL<Qn≤200g或mL |
≥3mm |
||||
200g或mL<Qn≤1kg或L |
≥4mm |
||||
Qn>1kg或L |
≥6mm |
||||
以長度、面積或計數單位標注 |
≥2mm |
||||
繁體字、拼音和外文 |
強制標示事項使用的文字應當為規范漢字,對應字高不得大于相應內容的規范漢字字高。 |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
|||
營養聲稱、營養成分作用聲稱 |
不得超過食品名稱的最大字高 |
GB 28050-2025第6.6條款 |
|||
固體飲料產品 |
固體飲料產品應當在產品標簽上醒目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固體飲料”,字號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標、圖案等所含文字) |
總局關于加強固體飲料質量安全監管的公告(2021年第46號) |
|||
“復原乳”或“復原奶” |
標識的“復原乳”或“復原奶”字樣應醒目,其字號不小于產品名稱的字號,字體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
GB 25191-201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調制乳 |
|||
凝膠果凍警示語和食用方法 |
用白底(或黃底)紅字標示警示語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應小于3mm |
GB 19299-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果凍 |
|||
保健食品 |
保健食品名稱中所包含的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不得分開標注,且字體、顏色和字號應當一致。 |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
|||
使用產品名稱中商標名對應商標以外的商標,該商標的面積不得大于產品名稱面積的四分之一,且小于產品名稱中商標名面積,不得與產品名稱連用。 |
|||||
保健食品標志規范標注詳見——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保健食品標志規范標注指南》的公告 (2023年第53號) |
《保健食品標志規范標注指南》 |
標示內容 |
具體要求 |
備注 |
“新創名稱”“奇特名稱”等與食品屬性名稱 |
在食品屬性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可同時標示食品的“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等名稱。 |
GB 7718-4.2.2 |
當上述名稱中含有易使消費者誤解、混淆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詞語時,應在屬性名稱同一展示版面的臨近位置使用不大于屬性名稱的字高且與屬性名稱相同的字體、顏色進行標示。 |
||
食用菌種與食品屬性名稱或配料表 |
生產過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種……經過滅活或采取過濾等方式去除的可不標示,如標示,應在食品屬性名稱或配料表的臨近位置明示產品的殺菌工藝,或標示“經滅活”“非活菌型”“殺菌型”“滅菌型”等能充分說明菌種已無活性的詞語。 |
GB 7718-4.3.6 |
“圖案僅供口味參考”等提示語與圖案 |
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調配出某種配料或食物風味的,僅可使用相關配料或食物真實照片以外的圖案,且應在圖案臨近位置醒目標示“圖案僅供口味參考”等字樣。 |
GB 7718-4.4.1.2 |
凈含量與食品名稱 |
凈含量應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 |
GB 7718-4.5 |
致敏物質提示信息與配料表 |
可能導致敏感人群產生過敏反應的配料,應在配料表中加以提示,或在配料表臨近位置標示提示信息,見附錄D。 |
GB 7718-4.12.1 |
附錄D.2.2 在配料表臨近位置專門標示提示信息,可使用“食物致(過)敏原(提示)”“致(過)敏物質(提示)”或“致(過)敏原信息(提示)”等為引導詞,或不使用引導詞。 |
||
附錄D.3 加工過程中間接帶入或可能帶入的致敏物質,宜在配料表臨近或其他位置加以提示。 |
||
數字標簽與提示語 |
使用數字標簽時,在數字標簽臨近位置通過“數字標簽”或類似字樣明示其身份。 |
GB 7718-9.3 |
輻照加工食品與食品名稱 |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臨近位置標示“輻照加工食品”或“經輻照處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GB 7718-4.15.1 |
輻照配料與配料表 |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食品配料,應在配料表中括號內標示“輻照”“輻照加工”,或在配料表臨近位置標明其“經輻照處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GB 7718-4.15.2 |
委托方與受托方 |
委托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簽上應當在緊鄰位置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稱、地址,在名稱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單位、受托單位”等字樣。 |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 |
保健食品信息 |
保健食品標志、產品名稱、注冊號或者備案號、警示用語區以及警示用語、凈含量和規格等信息應當集中在最小銷售單元標簽的同一區域展示。 |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 |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信息 |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標志、產品名稱、注冊號、凈含量(規格)、適用人群以及“請在醫生或者臨床營養師指導下使用”應當集中在最小銷售單元標簽的同一區域展示。 |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 |
以每份進行標示時每份食品的質量或體積 |
營養成分表中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以每份進行標示時,應在同一版面標明每份食品的質量或體積。 |
GB 28050—3.4 |
附錄 B.4 用“份”標示時,應在營養成分表同一版面注明每份質量或體積,如“每份××克(g)”或“每份××毫升(mL)”;也可以同時標注提供此質量的最小單元,如“每份××克(g)/×片”或“每份××克(g)/×勺”等。 |
GB 28050—附錄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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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B 示例2:同時以每100克(或每100毫升)和每份為單位進行標示,注:每份的質量或體積可標示在同一版面的表格內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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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
臨近指(時間、空間)靠近、接近。在食品標簽上,指在標簽同一版面上位置靠近。個人認為,標準要求的臨近位置就是相臨在一起,中間沒有插入其他文字、圖形使其間隔開。* |
*個人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