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識監(jiān)督管理辦法》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2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yǎng)標簽通則》(GB 28050-2025)發(fā)布后,食品伙伴網聯合相關單位于4月初在北京組織開展“食品標簽新標準新法規(guī)宣貫培訓暨2025食品標簽相關標準法規(guī)解讀與合規(guī)管理交流會”,并收到了部分參會者對新標準法規(guī)的一些問題的反饋。
本期食品伙伴網針對GB 7718-2025和《食品標識監(jiān)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部分問題進行了進一步梳理和解答,供大家參考。
1、《辦法》過渡期問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7年3月16日起施行。原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的《食品標識管理規(guī)定》、原衛(wèi)生部公布的《保健食品標識規(guī)定》同時廢止。
我們認為在《辦法》正式施行前應符合原有規(guī)定要求,在《辦法》施行后,按照新規(guī)定執(zhí)行。具體執(zhí)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監(jiān)管部門解釋。
2、怎么定義包裝主要展示版面?在瓶頸位置的標簽是否為主要展示版面?
GB 7718-2025刪除了主要展示版面的定義,《辦法》目前還沒有單獨釋義,現階段可以參考GB 7718-2011的“主要展示版面”定義和《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guī)則》(JJF 1070-2023)中相關術語理解,期待后期官方進一步釋義。根據經驗,瓶頸一般不算“主要展示版面”。
3、“見包裝袋”、“請見瓶蓋或標簽”是否屬于清晰明顯的標注方式?
第十四條 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應當在包裝上設置獨立區(qū)域具體標注,且標注的具體日期不易脫落。獨立區(qū)域未設置在包裝主要展示版面的,應當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標注“見包裝物某部位”字樣,且清晰明顯、描述準確,標注具體日期的部位應當易于查找。
我們認為是否屬于“清晰明顯”需要結合印刷效果或打印效果判斷。“見瓶蓋”屬于具體部位,“見包裝袋”和“見標簽”指向不明確,不屬于“具體部位”。
4、怎么定義真實屬性名稱,如風味飲料執(zhí)行GB 7101,產品的屬性名稱是“飲料”,還是“風味飲料”?
GB 7718-2025 4.2.1對于屬性名稱指代意義有規(guī)定,同時也可以參考《GB 7718-2011實施指南》的解釋:“如果一類食品有分類標準或行業(yè)約定俗成的分類方式,命名時也可參考食品分類名稱。
為了使消費者更容易理解其真實屬性,應盡量標示詳細名稱;在能夠充分說明食品真實屬性的前提下,可以不使用分類中最低一級或最詳細的名詞。”,“飲料”和“風味飲料”都屬于屬性名稱。為了使消費者更容易理解其真實屬性,我們建議標示詳細名稱“風味飲料”。
5、第十六條 以動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稱體現畜禽肉或者動物性水產品原料的,該原料應當為主要原料。條款中“主要原料”應如何客觀判斷?
該條款現在沒有明確釋義,以下經驗可以作為參考:該原料的使用量相對最多,或者是該原料決定對應產品的主要特征(缺之不可),或者是該原料在對應產品中起主要功能作用。
6、食用香精調配的復合調味料命名,是否需要更改成“酸湯肥牛味調味料”,本身已經帶了調味兩個字?
第十六條 食品中沒有添加某種配料,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調配出該配料風味的食品,且在食品名稱中體現該配料風味的,應當在名稱中冠以“某味”“某風味”等字樣。我們認為應標示為“酸湯肥牛味調味料”,其中“調味”與“料”字組成的“調味料”的真實屬性名稱,不可分割理解。
7、第十八條 分裝食品應注明“分裝”,是否只需要標識分裝商信息及許可證號,大包裝產品的生產企業(yè)可以不標識?
實施“分裝”SC許可的食品,分裝商也屬于“生產者”。我們認為可以不標識分裝前的生產者。而且現行的有效規(guī)定也可以不標識原大包裝產品生產商信息。
8、保健食品地址按批件上地址還是按食品生產許可證上地址(第十七條)?
第二十六條 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應當標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的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所以我們認為應是食品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生產地址。
9、數字標簽的實現方式是什么?數字標簽的內容呈現形式是圖文還是視頻,具體要求是什么?是否有案例可供參考?
第二十四條 在食品包裝上同時采用二維碼等信息化手段展示食品標簽內容的,其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要求,并與食品包裝上同時展示的食品標簽內容保持一致。我們認為數字標簽的內容呈現形式沒有具體要求,企業(yè)自行設計。參考http://www.foodlabels.cn。
10、按照《食品標識監(jiān)督管理辦法》標注委托方和受托方(是生產商)后還需要按GB 7718以生產商為引導詞再行標注生產商嗎?
《食品標識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相關規(guī)定,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多個生產者信息的,實際生產者信息應當易于識別。我們認為若已明確標注受托方,則無需再以“生產商”為引導詞重復標注。
11、GB 7718和食品標識監(jiān)督管理辦法都沒有提到產地,請問自己生產和委托加工的食品是否還需要標識產地?
根據GB 7718-202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及《食品標識監(jiān)督管理辦法》,都不再強制要求標示產地。但若產品執(zhí)行標準(如地理標志產品標準)或行業(yè)特殊規(guī)定要求標注產地,則需標注。
12、委托生產加工,引導詞可以標“委托商”“生產商”這樣的字樣嗎?
根據《食品標識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相關規(guī)定,委托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簽上應當在緊鄰位置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稱、地址,在名稱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單位、受托單位”等字樣。
對于引導詞應能夠在標簽上表述清楚委托和被委托關系,方便消費者識讀。
“委托商”“生產商”不能體現出委托關系,因此不建議這樣標識。
13、委托方與受托方的名稱地址是緊鄰標識,但委托方的聯系方式標注在獨立區(qū)域是否合規(guī)?
根據《食品標識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相關規(guī)定,委托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簽上應當在緊鄰位置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稱、地址。
我們理解為“在緊鄰位置標注”的內容包含委托方的聯系方式,因此建議根據相關條款執(zhí)行。
14、聯系方式的種類包括哪些,GB 7718-2011中的與地址一并標示的郵編也屬于聯系方式是否還適用?熱線電話或電子郵箱能否標識為食品生產商委托負責處理售后服務的第三方公司的電話和電子郵箱?
GB 7718-2025 及《食品標識監(jiān)督管理辦法》文本中均沒有直接規(guī)定聯系方式標識的具體要求,但在《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中明確:聯系方式應當標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生產者或經銷者的有效聯系方式。聯系方式應至少標示以下內容中的一項:電話(熱線電話、售后電話或銷售電話等)、傳真、電子郵件等網絡聯系方式、與地址一并標示的郵政地址(郵政編碼或郵箱號等)。
我們認為上述提及的聯系方式仍適用,但要保證聯系方式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15、在委托加工模式下,商品標簽上的執(zhí)行標準應標注委托商(品牌商)的企業(yè)標準,還是被委托方(生產企業(yè))的企業(yè)標準?
根據市場監(jiān)管總局標準創(chuàng)新管理司的相關回復:委托加工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由委托方完成執(zhí)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使用其他企業(yè)的企業(yè)產品標準的,如被委托方的企業(yè)標準的,應事先獲得其授權,委托方對公開企業(yè)產品標準的真實性、準確性、合規(guī)性負責。
16、《食品標識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委托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簽上標注委托方與受托方等信息。問:委托方同樣具備生產資質,引導詞以“委托方”標注還是“委托并生產”標注。
根據《食品標識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多個生產者信息的,實際生產者信息應當易于識別。委托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簽上應當在緊鄰位置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稱、地址,在名稱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單位、受托單位”等字樣。企業(yè)若生產自己公司的產品可直接標注生產方,無需標識“委托”相關字樣,若委托方實際未參與生產,此表述可能誤導消費者。
建議以《辦法》規(guī)定的引導詞進行標識,使得實際生產者信息便于識讀。
以上解答僅代表食品伙伴網意見,供交流學習,具體以標準文本和官方發(fā)布的指南問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