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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查處首例食品質量問題“退一賠十”案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9-10-06  來源:新華網
    核心提示:新華網桂林10月2日專電(記者蔣桂斌)桂林市一家超市因出售貨值5.6元的變質火腿腸,被工商部門責成向消費者支付10倍的賠償款及醫藥費,并被處以2000元的罰款。這是今年6月《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桂林市工商部門處理的首例因食品質量問題退一賠十案。 9

        新華網桂林10月2日專電(記者蔣桂斌)桂林市一家超市因出售貨值5.6元的變質火腿腸,被工商部門責成向消費者支付10倍的賠償款及醫藥費,并被處以2000元的罰款。這是今年6月《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桂林市工商部門處理的首例因食品質量問題“退一賠十”案。

        9月23日上午,桂林興安縣楊某在縣城一家超市買了一袋5.6元的品牌火腿腸。楊某回到家與女友食用后口感不對,不久兩人都出現腹部不適和拉肚子的情況,后經醫院確診為食用變質食品所致。楊某仔細查看吃剩的火腿腸,發現有不同程度變質,其中一根火腿腸的封口處已經顯露出腐敗的肉渣。楊某于當日下午去找超市要求退貨賠償,由于雙方交涉未果,楊某帶著變質的火腿腸向縣工商局投訴。

        工商部門經調查核實,楊某購買的這批次火腿腸進貨渠道正常,各證齊全,生產批次也并未過期,外包裝完好無損,架上所有這個品牌火腿腸均屬合格產品。對楊某所買那袋火腿腸為何變質的問題,商家認為有可能是因運輸或銷售過程中,火腿腸受到擠壓堆放而發生脹包產生了霉變。

        執法人員認為,超市有責任對所銷售的食品隨時進行檢查,以確保食品的質量和消費者的安全。楊某買到變質火腿腸,屬超市沒有認真履行這一責任。9月27日,興安縣工商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責成超市支付楊某“退一賠十”賠償費和醫藥費共計312元。由于超市的經營行為已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85條“經營者不能經營腐敗變質食品”的規定,縣工商局決定依法對其處以2000元的罰款。

     
    關鍵詞: 桂林 質量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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