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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管場所審批程序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7-08-22
    核心提示:第一條 海關監管場所應具備的條件 海關監管場所是指經批準設立,經營海關監管貨物和物品堆放、存儲、拆拼箱(集裝箱、貨柜車)等業務的碼頭、堆?⒊黨 ⒉摯獾鵲淖芎汀I枇⒑9丶喙艸∷??匭虢?⒏衾肷枋??枇⒖?冢??蟹獗展芾恚?⒕哂瀉9毓芾硨妥饕檔納枋?辦公地點

      第一條 海關監管場所應具備的條件

      海關監管場所是指經批準設立,經營海關監管貨物和物品堆放、存儲、拆拼箱(集裝箱、貨柜車)等業務的碼頭、堆場、車場、倉庫等的總和。設立海關監管場所,必須建立隔離設施,設立卡口,進行封閉管理,并具有海關管理和作業的設施(辦公地點、查驗場所、實現計算機聯網和安裝閉路電視的條件),具有海關認可的內部管理制度,具有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能力。

      第二條 申請經營海關監管場所企業的資格和應提交的資料

      申請設立海關監管場所,經營進出口貨物、物品倉儲業務的企業,必須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在海關注冊的企業。

      申請設立海關監管場所的企業應向海關提交下列文件:

      1.注冊書面申請;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驗正本交復印件);

      3.海關監管場所的平面圖以及座落位置、儲存設施、安全條件等說明資料;

      4.海關認為需要的其他文件。

      經海關審核資料和實地考察后同意申請的,由海關頒發準予運營的批準證書及牌證,并建立相應的注冊企業和監管場所的檔案資料。

      第三條 海關監管場所的年審

      每年十一月,海關監管場所要向海關注冊備案部門提交年度自檢報告,申請年檢。備案部門根據海關監管場所的年度自檢報告,結合平時檔案記錄,對海關監管場所作出資質定性評估,憑以確定是否延續批準證書的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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