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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人的權利與義務是什么?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7-08-13
    核心提示:(1)承包人的權利 1)承包人對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可以請求順延工程日期,還可以請求賠償停止、窩工等損失; 2)承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價款; 3
        (1)承包人的權利
        1)承包人對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可以請求順延工程日期,還可以請求賠償停止、窩工等損失;
        2)承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價款;
        3)承包人對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價款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4)承包人對隱蔽工程已通知發包人檢查,而發包人沒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2)承包人的義務
        1)隱蔽隱蔽工程的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檢查的,承包人可以自行檢查,填寫隱蔽工程檢查記錄,并將該記錄送交發包人。事后發包人對該隱蔽工程進行檢查,符合質量標準的,檢查費用由發包人負擔;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檢查費用由承包人負擔;
        2)勘察、設計的質量低劣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由勘察人、設計人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并賠償損失;
        3)施工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在合理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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