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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復:農產品抽檢予以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相關問題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22-09-14
    核心提示: 特別提示:答復內容僅作為公眾了解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工作和解決相關問題的參考性意見和建議,不具有法定效力,具體業(yè)務辦理
     特別提示:答復內容僅作為公眾了解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工作和解決相關問題的參考性意見和建議,不具有法定效力,具體業(yè)務辦理以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為準!

     

     

    關于農產品抽檢予以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相關問題

    留言日期:2022-08-30

     

    我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個體戶以及超市等企業(yè)進行一年多次的農產品抽檢,對于個體戶以及超市等企業(yè)售賣的農產品出現抽檢不合格的違法行為,區(qū)局法制科則是要求基層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五十條第二款,即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起罰就是五萬元。

     

    對于香蕉、豇豆,只進貨不到四十斤,甚至只有十斤的商戶,處以五萬元罰款是否處罰過當?

     

    后法制科考慮到處罰過重的情況,要求想辦法找減輕情節(jié),但即便減輕,也無法做到五萬元減到五千元的情況。

     

    現向總局領導咨詢,對于個體戶銷售的抽檢不合格農產品是否只能適用《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區(qū)局法制科答復為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是適用生產企業(yè)和農村合作專業(yè)社之類的,個體戶不適用該法,應該適用《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

     

    若真如此,同樣的違法行為,作為個體戶的處罰力度為五萬以上,而合作社等所謂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經營主體起罰則是二千元,此處罰區(qū)間是否合理?

     

    且對于法律位階問題,顯然法律高于辦法,如果主體適格,處罰適度,是否應優(yōu)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回復部門:食品安全抽檢監(jiān)測司  時間:2022-09-02

     

    您好!留言收悉,針對您的問題,現答復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條規(guī)定,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等,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zhí)行。

     

    感謝您對市場監(jiān)管抽檢監(jiān)測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編輯:songjiajie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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